第一条为了规范调解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调解正常秩序,保障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合规运营和长远发展,依据调解中心调解规则,参照国内商事调解收费做法及港澳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解中心的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守信、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强运营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便捷、低廉的商事调解服务。
第三条调解中心的收费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调解登记费,为调解中心受理商事案件而收取的行政费用;
(二)调解服务费,为补偿调解中心及其调解员从事商事调解付出的服务成本而收取的服务费用.
除前款所列费用外,还包括应由当事人另行承担的与调解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调解收费的计费方式和收取标准,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调解服务平均成本以及调解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由调解中心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调解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第五条调解中心收费,应与当事人签订收费协议,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和标准,缴付和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调解中心受理的所有商事案件的调解活动。
当事人申请或同意接受调解中心的调解,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收费协议向调解中心缴纳调解费用.
调解中心收费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实行统一收费和统一结算,不得违反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允许调解员私自收费.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移送、委托调解的案件,商请协助、联合调解的案件,其收费执行该机构的规定或按双方的约定办理。